中國IDC評述網01月09日報道:以往網絡侵權者常是“隱形人”,實名制將使違法者無處遁形,讓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法律不再是具文。
去年12月28日人大常委會公布實施的《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》,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為客戶辦理“網絡接入服務”、“電話入網”和“為用戶提供發(fā)布信息服務”等業(yè)務時,需要用戶提供真實身份認證信息。該規(guī)定旨在從源頭杜絕那些利用“網絡虛擬身份”作掩護逃避侵權責任的違法行為。
從我國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實踐來看,利用沒有實名登記的手機、固話和網絡侵權案例最多。在缺少實名制的環(huán)境下,侵權人身份處于匿名制的“隱形”狀態(tài),公民無法追究他們的民事侵權責任,法院也無法追究他們的行政或刑事責任,甚至不知道他們到底是誰。這使得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法律變成了一紙空文。入網實名制,將讓那些違法“隱形人”無處遁形。
入網實名制是一個龐大的系統(tǒng)工程,既包括立法層面,又包括技術層面和具體實施層面。
首先,相關主管部門需要結合立法精神和業(yè)務特點制定各自的實施細則:一方面,需要解決《決定》出臺之前的那些沒有實名注冊用戶的重新注冊問題,以及以往注冊信息的真實性審核工作。另一方面,需要建立以用戶利益為中心的,切實可行的實名注冊制度,不應為此額外增加用戶經濟負擔。
其次,各業(yè)務部門應該及時更新注冊系統(tǒng),既要保障實名注冊的真實性,又要保障用戶注冊資料的安全,防止信息被販賣、竊取和丟失;既要在制度上嚴防“家賊”的監(jiān)守自盜,又要在技術上防止“黑客”入侵。
最后,執(zhí)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需要明確實名制中的責任承擔體系。
總而言之,實施入網實名制過程中,只有保護好公民合法權益,處理好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系,協(xié)調好新法與舊法的適用問題,才能將這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“好法”落在實處。